2011年7月28日 星期四

※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方文獻律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

 

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與資訊研究所

 

民國82年律師考及格,自844月執業律師迄今,已有17年之執業經驗。專長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專利商標、稅務、會計財務。目前在中正大學會計研究所攻讀中(二年級),論文研究專題為「論公司不合營業常規判斷與會計財務報表之關連」,本身具商業會計財務金融專業,與律師17年法律專業相結合,可對公司之財務報表、稅務規劃及金融投資等商業活動中在符合法律規範下予以規劃調整,保障公司權益。曾承辦廣三超貸案、、祭祀公業清理案、財稅案等大型案件。現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兼扶助律師、台中市政府平民法律服務律師、消費者基金會台中分會義務律師、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主任調解委員。曾為行政院消費者爭議調解委會調解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勞委會勞工義務諮詢律師。


歡迎以電話:0422262253,或E-MAIL:fwhaal.adsl@msa.hinet.net 連絡

※服務項目:

 
1、法律諮詢服務。
2、民事、刑事、非訟、訴願、行政訴訟事件專案委任。
3、法律信函、契約、聲明文件代撰或修改。
4、逾期、應收帳款處理。
5、國家賠償協議事件之處理。
6、債務追索、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  事件處理。
7、婚姻、繼承相關法律案件之處理。
8、公寓大廈相關法律諮詢及處理。
9、車禍事件之協調處理。
10、其他法律疑難之處理。

※ 本所服務收費表:

                                          費用(新台幣:元) 

                  
律師公會或一般收費
本所法律顧問收費





˙法律諮詢(每小時)(電話諮詢免費)
5,000
免費
˙契約之撰擬、審核
12,000
1,000
˙撰發函件(如存證信函)
4,000
1,000
˙律師函(律師具名)之撰發
10,000
1,000
˙支付命令之聲請或異議書狀之撰寫與遞
送法院
4,000
1,000
˙本票裁定聲請狀之撰寫與遞送法院
6,000
1,000
˙票據遺失、被竊公式催告聲請狀之撰寫遞狀
6,000
1,000
˙票據除權判決聲請狀之撰寫與遞狀
6,000
1,000


˙民、刑事
  撰狀
1.撰擬第一審書狀(每次)
7,500
5,000
2.撰擬第二審書狀(每次)
12,000
6,000
3.撰擬第三審書狀(每次)
15,000
10,000
4.整個審級撰狀(每審)
20,000
15,000

˙行政訴訟
  撰狀
1.撰擬復查書(每案)
20,000
15,000
2.撰擬訴願書狀(每案)
20,000
15,000
3.撰擬行政訴訟書狀(每審)
20,000
15,000





˙民事案件
  訴訟
1.第一審終結(不計開庭次數)
250,000以下
45,000
2.第二審終結
250,000以下
45,000
3.第三審終結
250,000以下
45,000

˙刑事案件
  訴訟
1.地檢署偵查階段
100,000以下
45,000
2.第一審終結
150,000以下
45,000
3.第二審終結
150,000以下
45,000
4.第三審終結
150,000以下
45,000

˙行政事案
  件訴訟
1.第一審(訴願)終結
250,000以下
45,000
2.第二審(高等行政法院)終結
250,000以下
45,000
3.第三審(最高行政法院)終結
250,000以下
45,000
*備註:以上費用均不含繳納法院之裁判費及郵費。


案例介紹:貨款詐欺

 
         A男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係以經營各種清潔用品、用具製造加工買賣及前項有關產品進出品貿易為其營業,其所生產之產品係以向B公司採購之半成品,其明知公司經營已陷入困境,欺矇B公司不知該情事,而向B公司異常大量訂購拖把綿頭等產品,貨款至六月份為最高峰達平常進貨量之數十倍,但卻於進貨後毫無預警將支付貨款之支票全部以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並僱請搬家公司漏夜將公司及住所之值錢物品全部搬走,並將公司用車或私人用車全部開走,B公司知悉跳票而遍尋無著之情況下始知連續受騙,在忍無可忍之情況下委由本事務所提起詐欺自訴,經法院審理認確有詐欺之情事而判決A男一年六個月徒刑,A男上訴經駁回確定在案。

案例介紹:車禍

 
         A男駕駛自小客貨車,沿臺中市大墩四街往文心路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臺中市大墩四街與大墩路交岔路口時未停讓幹道車先行,適B男騎乘重機車沿臺中市大墩路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段因反應不及,造成B男重機車與自小客貨車右後輪發生擦撞,造成B男摔落地面,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挫傷、急性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頭皮撕裂傷等之傷害,但A男認係B男自後撞及其右後車輪而摔倒拒絕賠償,事後B男經由委任本事務所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經偵查起訴判決有罪4月確定,並提起附民判決賠償結案。

案例介紹:工程疏失

 
        A女係某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B男係負責該公司工程營造事務之人。C女騎乘輕型機車,沿臺中市大慶街直行往文心南路方向行駛,途經臺中市大慶街與樹義5巷交叉口處,因該營造公司在該路段施作寬頻管道工程,在路面上有鋪設鐵板等工作物,但未在施作工程時設置安全椎、閃光警示燈等安全措施,C女行經該處時無法事先預知,並因車輛碰觸該鐵板等施工物失控而摔倒,告訴人受有右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側腓骨骨骨折之傷害,事後C女經由委任本事務所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經偵查起訴,而後經本事務所調解成立賠償結案。

案例介紹:業務疏失

 
A女係某公司之負責人,其公司為經營機械、模具製造販售等之業務,材料及貨品之販售進出為其所必須之工作,故材料及貨品販售進出之管理與A女所經營之業務有直接之關係,應屬業務上之行為,A女僱請B男載運其公司之貨品,明知貨車載運貨品不得超過法定限制,且其工廠門口面臨道路為交通繁忙往來之車輛行人甚多之交通主要幹道,其工廠貨物進出須予以注意並應有人員予以指揮照應,惟竟疏於注意任由B男在無人指揮之情況下快速倒車,而導致撞擊C男人車倒地並因而死亡,事後C男家屬經由委任本事務所提起業務過失致死告訴,經偵查起訴,而後經本事務所調解成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