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 星期四

案例介紹:保險金

A女購買B保險公司投保住院理賠等保險,A女並未欠繳保險費,嗣A女因重度憂鬱症而陸續各大醫院接受治療及住院,惟B保險公司卻以「台端之體況似無必須繼續留置醫院住院之理由」為由推託遲未理賠,後經A女委任本事務所提起給付保險金訴訟,法院認保險公司拒絕理由無理由,而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在案,並附加百分之十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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