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 星期四

案例介紹:正當防衛

 
住戶A男因故與大樓管理人B男發生口角,B男在A男一出電梯即持拖把重力偷襲毆擊頭部,B男以右手勾住A男脖子,A男反擊而打傷B男,案經一審判決2人均屬互毆傷害有罪,A男不服委任本事務所上訴,經二審判決認A男值此身體遭受攻擊之緊急狀態,勢必抵抗並掙脫B男以右手勾住脖子之攻擊,此乃A男基於正常反應抵抗自救防衞之情形,A男既在先遭受B男攻擊之情況,且被攻擊之部位為身體重要部位,是A男抵抗扭轉掙脫跌倒,並將B男推離而致受傷之情形,依其情形應屬正當防衛且未逾越防衛必要之程度,改判無罪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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