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 星期四

案例介紹:工程疏失

 
        A女係某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B男係負責該公司工程營造事務之人。C女騎乘輕型機車,沿臺中市大慶街直行往文心南路方向行駛,途經臺中市大慶街與樹義5巷交叉口處,因該營造公司在該路段施作寬頻管道工程,在路面上有鋪設鐵板等工作物,但未在施作工程時設置安全椎、閃光警示燈等安全措施,C女行經該處時無法事先預知,並因車輛碰觸該鐵板等施工物失控而摔倒,告訴人受有右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側腓骨骨骨折之傷害,事後C女經由委任本事務所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經偵查起訴,而後經本事務所調解成立賠償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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